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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重点资料)

来源:华拓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1.3.5膨胀土地区挖方

(4)采用回填砂地基时,要先将砂浇水至饱和再铺填夯实,不能在基坑(槽)或管沟内浇水使砂沉落的方法是施工。

钢(木)支撑的拆除,要按回填顺序依次进行。多层支撑应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 1.5.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划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邻近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1.11.1挡土墙的构造和基本形式 2.挡土墙的基本构造和形式

挡土墙有重力式挡土墙、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锚杆挡土墙、锚定板挡土墙和其他轻型挡土墙等。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一般多采用重力式挡土

墙,既主要靠自身的重力来抵抗倾覆,这类挡土墙构造简单、施工方便,也便于就地取材。 1.15.4 顶管法施工应注意事项

(14)管道内的照明电信系统一般应采用压电,每班顶管前电工要仔细地检查多种线路是否正常,确保安全施工; (15)工具管中应有的纠偏千斤顶应绝缘良好,操作电动高压油泵应戴绝缘手套;

(16)顶进中应有防毒、防燃、防爆、防水淹的措施,顶进长度超50m时,应有预防缺氧、窒息的措施; (17)氧气瓶与乙炔瓶(罐)不得进入坑内。 2.5 设计 2.5.1一般规定

3)模板支架的高宽比不宜大于1.5。

(5)计算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与节点连接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验算变形时,

应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进行坑倾覆验算时,对坑倾覆有利的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且不计对坑倾覆有利的活荷载。 2.6 模板结构构造

(5)4排及以上立杆的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向剪刀撑。 1)竖向剪刀撑:

支架外围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纵、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

剪刀撑。 2)水平剪刀撑:

当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 (11)立杆顶端及底座的可调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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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立杆顶端伸出横向水平杆中心线至模板支撑点的距离a应小于500mm,且支架顶端的步距h不应小于2a。 (13)支架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5m。 (14)各杆件端头伸出构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9检查与验收

(2)构件的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就扣减在使用前应逐个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明显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第3章 起重吊装2钢丝绳的安全负荷 (2)钢丝绳的允许拉力和安全系数

为了保证吊装的安全,钢丝绳根据使用时的受力情况,规定出所能允许承受的拉力,叫钢丝绳的允许拉力。它与钢丝绳的使用情况有关。 钢丝绳的允许拉力低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若干倍,而这个倍数就是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见表。(14倍) 2.吊钩、吊环的使用要点 (4)吊钩不得补煌。3.2.5地锚

地锚可分为锚桩、锚点、锚锭、拖拉坑,起重作业中常用地锚来固定拖拉绳、缆风绳、卷扬机、导向滑轮等,地锚一般用钢丝绳、钢管、钢筋混凝

土预制件、圆木等做埋件埋入地下做成。 3.3常用行走式起重机械3.3.1 履带式起重机2.特性

履带式起重机操作灵活,使用方便,车身能360°回转,并且可以载荷行驶,越野性能好。但是机动性差;长距离转移时要用拖车或用火车运输,

对道路破坏性较大,起重拆接繁琐,工人劳动强度高。 履带式起重机适用一般工业厂房吊装。 5.4钢筋机械3.钢筋强化机械的安全适用 (1)钢筋冷拉机的使用要点

1)进行钢筋冷拉工作前,应先检查冷拉设备能力和钢筋的机械性能是否相适应,不允许超载冷拉; 3)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设防护装置,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

4)冷拉钢筋时,操作人员要站在冷落下的侧向,并设联络信号,使操作人员在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横向跨越钢丝绳或冷拉

线; 3.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适用 (1)钢筋切断机安全适用要点

1)接送料的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5.6 木工机械5.6.3木工机械的适用 1.圆盘锯的作业条件和适用要点

(5)木料接近到尾端时,要由下手拉料,不要用上手直接推送,推送时适用短木板顶料,防止推空锯手; 第6章 垂直运输机械6.2.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机构

塔式起重机是一种塔身直立、起重臂回转的起重机械。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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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结构

塔机一般设置有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这四个机构是塔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 塔机爬升时禁止工作。 1. 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况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少幅度方向的运动。对小车变幅的塔

机,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分别由起重量和幅度进行控制。 2. 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具有多少档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

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3. 顶升作业安全技术

(3)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作业。如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加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使上下塔身连接牢固。 (4)顶升时,必须使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起重及其他作业。 5.内爬升作业的安全技术

(3)爬升过程中,禁止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5)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一般不得小于3个楼层。 (2)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作业前应进行空运转,检查各工作机构、制动器、安全装置等是否正常;

2)塔机司机与要现场指挥人员配合好;同时,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服从; 3)不得使用限位停止运行开关;提升重物,不得自由下落;

4)严禁拔桩、斜拉、斜掉和超负荷运转,严禁用吊钩直接挂吊物、用塔机运送人员; 5)作业中任何安全装置报警,都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装置; 6)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7)施工现场装有2台以上台式起重机时,2台塔机距离应保证低位的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之间至少有2m;高位起重机最底部件与低位起

重机最高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8)作业完毕,将所有工作机构开关转至零位,切断总电源;

9)在进行保养和检修时,应切断塔式起重机的电源,并在开关箱上挂警示标志。 6.3.2施工升降机的构造

施工升降机主要由金属机构、驱动机构、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器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 1.金属机构

金属机构由吊笼、底笼、导轨架、对(配)重、天轮架及小起重机构、附墙架等组成。 (1) 吊笼(梯笼)

吊笼(梯笼)是施工升降机运载人和物料的构件,笼内有传动机构、防坠安全器及电器箱等,外侧附有驾驶室,设置了门保险开关与门连锁,只有

当吊笼前后两道门口均关好后,梯笼才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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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得小于2m。对于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二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

直径不得小于9mm。 2.驱动机构

施工降升机的驱动机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为齿轮齿条式,一种为卷扬机钢丝绳式。 4. 安全保护设置

(1) 防坠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机主要的安全装置,它可以限制梯笼的运行速度,防止坠落。安全器应能保证升降机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

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 (2)

上、下限位开关

为防止吊笼上、下时超过需停位置时,因司机误操作和电气故障等原因继续上升或下降引发事故而设置。上下限位开关必须为自动复位型,上限位

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8m,与上级限快关的越程距离为0.15m。 6.4物料提升机 6.4.1物料提升机的分类 1.概念

物料提升是指额定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牵引动力,由底架、立柱及天梁组成架体,吊笼沿导轨升降运动,垂直输送物料的起重设

备。 第7章 脚手架工程 7.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2)剪刀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没到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安表7-10的规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宜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至顶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4)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洞口1~2步。 7.4.2 搭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2)严禁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 N·m(4)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等的搭设必须符合构造要求。 8.2.2洞口作业

(1)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主要有设置防护栏杆、栅门、格栅及架设安全网等多种方式。不同情况下的防护设施,主要有: 1)各种板与墙的洞口,按其大小和性质分别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电梯井口,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做多10m设一道安全评网,也可以按当地习惯,在井口设固定

的格栅或采取砌筑坚实的短墙等措施。 8.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

护栏杆,配置登高扶梯,不允许攀登杆件上下。对于装设轮子的移动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结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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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悬挑式钢平台

③它的搁支点和上端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的结构上,不得做在施工设施上; 8.4.2 交叉作业

(1)支模、粉刷、砌墙等同时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8.6.4 密目式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网的规格有两种:ML1.8ⅹ6m或ML1.5mⅹ6m。1.8mⅹ1.6m的密目网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kg。密目式安全网的目数为在网上任意一处

的10cmⅹ10cm=100cm²的面积上,大于2000. (1)

贯穿试验。

第9章 临时用电9.3.2 系统的设置规则

三级配电系统的设置应遵守四项规则,即分级分路规则,动、照分设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环境安全规则。 9.4 基本保护系统

1.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的确定原则

2.(4)PE线的重复接地:PE线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未端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指工频接地电

阻值)不应大于10Ω。 9.6配电装置

(3)加装N、PE接线端子板

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设置N线和PE线接线端子板,设置规则为:

1)N、PE端子板必须分别设置,固定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并分别作(N、PE)符号标记,严禁合设在一起。起重,N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

间必须保持绝缘,而PE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电气连接。当钢板箱配装绝缘电器安装板时,PE端子板应与钢板箱体作电气连接。 2.电缆的选择

根据基本供配电系统的要求,电缆中必须包含线路工作制所需要的全部工作芯线和PE线。特别需要指出,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此

阿勇五芯电缆,而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条绝缘线等配置方法都不规范的。 3.室内配线的选择

三相母线的相序和色标依次为L1(A相)-黄色;L 2(B相)-绿色;L 3(C相)-红色。 9.7.4 室内配线的敷设

(1)明敷设可采用瓷瓶、瓷(塑料)夹配线, 嵌绝缘槽配线和钢索配线三种方式,不得悬空乱拉。明敷主干线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10章 焊接工程

10.4 电焊机使用常识及安全要点

(8)所有交、直流电焊机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电阻值应小于4Ω。

(12)电焊机二次侧把、地线需接长使用时,应保证搭接面积,接点处用绝缘胶带包裹好,接点不宜超过两处;严禁长距离使用管道、轨道及建筑

物的金属结构或其他金属物体串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第12章 施工现场防火 5. 燃点、自燃点和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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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够的可燃蒸气来维持其燃烧。这种加温该物质形成连续燃

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点。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 (2)

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在这一温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发生燃烧。

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 (3)

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12.4.3 消防器材的分类 (2)4)化学干粉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体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干燥、粉碎、混合

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 13.2.3 分部分项工程预期施工 1.土方与地基基础工程的预期施工

预期(汛期)土方与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措施重点防止各种坍塌事故。 (1) (2)

坑、沟边上部,不得堆积过多的材料,雨期前应清除沟边多余的弃土,减轻坡顶压力;

预期开挖基坑(槽、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在建筑四周做好截水沟或挡水堤,严防场内雨水倒灌,防止塌方;

第14章 祸炉及压力容器 14.6.3 气瓶的安全使用

(1)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明火不应小于10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起瓶;严禁用热

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4.6.4常用气瓶的安全使用要点

2.乙炔瓶(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1~0.2Mpa的预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3)建设项目的是施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建筑业从业人员每一天所面对的都是一

个几乎全新的物理工作环境,在完成一个建筑产品之后,又转移到下一个新项目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4)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建筑业的主要制造者——现场施工人员,在从事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

当他们面对各种具体的生产问题时一般依靠自己的经验和只是进行判断做出决定,从而增加了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的风险。 1.2.1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事故特点及规律分析 1.事故多发的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然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塔吊等起重接卸事故多发。

五大要素:社会环境、人的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2.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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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3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

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可按建筑面积1万㎡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人人员; 1万㎡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

5万㎡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教育和培训的形势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

事故的能力。 (1)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班组级。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 2) 3) 4)

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各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生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4.4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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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围挡(3)施工现场的围挡一般应高于1.8m;

4.10 材料的堆放4.10.1 一般要求(5)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第5章典型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行政法规。”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会被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会被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会被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会被放过。 2.5 工程建设标准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的压缩合同约

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

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诶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

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导致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全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看,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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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施工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

食、饮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的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减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产生(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进行检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监理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布。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缓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有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检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任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

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几率,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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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

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4.4.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惯窃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建立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3)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建筑业从业人员每一天所面对的都是一个

几乎全新的物理工作环境,在完成一个建筑产品之后,又转移到下一个新项目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颁发的重要原因。 (4)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建筑业的主要制造者——现场施工人员,在充实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

当他们面对各种具体的生产问题时一般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做出决定,从而增加了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的风险。 1.2.2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事故特点及规律分析 1.事故多发的主要类型

根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7年)》中的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然主要是高出坠落、坍塌、

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的伤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5%、20.36%、11.56%、6.62%、6.42%,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42%。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塔吊等起重机械事故多发。

五大要素:社会环境、人的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2.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置为: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玩~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转战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元~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等设备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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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置标准上增配。

3.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任机器工作人员和施工现

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万㎡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

人员;5万㎡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教育和培训的形势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

的能力,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1)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班级组。岗位教育史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 2) 3) 4)

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各及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4.4封闭管理 4.4.1 围挡

(3)施工现场的围挡一般应高于1.8m; 4.10材料的堆放 4.10 一般要求

(5)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补充资料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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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敌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旧下列情形认定: (一) (二) (三) (四)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故意不如是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故意隐瞒已经法神规定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法宝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拆除卸工; 高处作业吊兰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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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转向方案可由专业单位组织编制。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二) (三) (四) (五)

专家组成员;

建设单位西仓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建立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法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七、其他(五)预应力工程。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的,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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